【要点提示】
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各侵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
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2008)潼民初字第118号
【案情】
原告李爱民。
被告尚伟伟。
被告陈琳。
被告关亲谋。
原告诉称,原告乘坐被告关亲谋摩托车回家途中,与被告陈琳、被告尚伟伟两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身体严重受伤。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用31370.17元、交通费3260元、护理费1600元和误工费12313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6450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25600元。
被告尚伟伟辩称,本此事故责任明确,三被告应共同承担原告损失。另原告其家属到我家寻衅闹事造成损失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亲属住我家长达11天之久,造成我家各项损失共计7780元,故我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予以减轻。
被告陈琳辩称,我是被告尚伟伟叫我出去的,我没驾驶摩托车,当时我也是坐车的,并且我也受伤,我因该事故花去住院费1500元、交通费120元及护理费600元,并且在发生事故前,我和尚伟伟还喝了点酒,我喝醉了,回去路上我是爬在尚伟伟身上的,等我苏醒时,我已在医院椅子上爬着呢。另我当时只有14周岁,该事故发生时,我的监护人并不知道我和尚伟伟出去,尚伟伟叫我出去剥夺了我父亲的合法监护权,尚伟伟对我负监护责任,发生事故他应承担我的损失,我对该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关亲谋辩称,我无偿把原告送回家,本身就是受害者,现原告把我列为被告,我觉得很冤屈。另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错误,有包庇的嫌疑。发生事故时我车已停下,其他两被告撞上我,不是“相撞”,另外其他两被告无驾驶执照,并是酒后驾车。总之,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是受害者,我对原告的损失不负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的事实:2007年12月6日,原告李爱民搭乘被告关亲谋驾驶的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潼洛路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李爱民人身损害是由三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的,三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均有过错,原告无过错,因此受到的损失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在本此事故中尚伟伟和陈琳负主要责任应按70%的责任承担。被告关亲谋负次要责任,应按30%的责任承担。在尚伟伟和陈琳之间,由于摩托车系尚伟伟所有,且尚伟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尚伟伟应承担主要责任即40%的责任,陈琳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三被告应共同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1789元;因原告的母亲李会娥随原告生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留有残疾,其赡养母亲的能力受一定的限制,原告要求给付其母亲李会娥的生活费的诉请,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三被告给付其妻扶养费,因未能提供其妻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尚伟伟主张原告亲属到其家居住达11天之久造成各项损失7000余元,因侵权行为人不是原告本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尚伟伟可另行起诉;被告陈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应对其行为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其法定代理人无证据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的相关规定,故陈琳的法定代理人陈侃宁对原告因此次事故负赔偿责任;被告关亲谋以无偿送原告和自己停车后被他人摩托车撞上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因被告关亲谋自愿让原告乘坐其车,应对原告负有安全送达义务,无偿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关亲谋在停车拉拉链时未将摩托车停靠路边,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被告关亲谋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尚伟伟赔偿原告李爱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被赡养人生活费共计24853.00元(被告尚伟伟已给付原告李爱民17000元,应从中剔除,即应实际给付7853元);被告陈琳的法定代理人陈侃宁赔偿原告李爱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被赡养人生活费共计18639.75元(被告陈琳的已给付原告李爱民2000元,应从中剔除,即应实际给付16639.75元);被告关亲谋赔偿原告李爱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被赡养人生活费共计18639.75元。
二、被告尚伟伟、被告陈琳的法定代理人陈侃宁、被告关亲谋对以上给付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伤残鉴定费6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尚伟伟负担360元、被告陈琳的法定代理人陈侃宁负担270元、被告关亲谋负担270元。
【评析】
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本案中,三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有着共同的过错,且他们的共同过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按照他们过错大小,区分了责任。这种责任只是在三被告内部之间区分,但相对于原告,他们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