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二、分歧意见
对此案的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秦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本案来看,秦x殴打李x一拳是故意伤害行为。从主观上看,秦x应该明知对李x所实施的殴打行为,会对秦x造成伤害,至于伤害到何种程度,秦x持放任态度,系结果加重犯,处罚的轻重以结果论。在客观上秦x一拳打在李x的头部,李x受外力作用,身体重心失去平衡而跌倒,头部撞在水泥地面上受伤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秦x的行为与李x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秦x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秦x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本案中秦x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李x的故意,在李x要强行搭乘其摩托车的情况下,打了李x一拳,他采取的是一般的殴打行为,目的是想教训下李x,主观上并没有致其死亡的故意。导致李x死亡的原因是他对自己的行为与周围环境的结合可能致人死亡的结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系过失行为,故此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应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分析此案前,应明确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在行为和主观故意上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一般殴打行为,通常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
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主观方面看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都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但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还是有区别的,故意伤害是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一般殴打行为人对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一般不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殴打他人只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害结果时,才负刑事责任。从本案来看,秦x殴打李x一拳,应该说是一种故意行为,秦x这一拳带来李x直接死亡的结果应该出乎秦x意外,其对李x死亡的结果是不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从殴打情节来说,本案被告人秦x对被害人李x的殴打行为是一般的殴打行为。
在主观上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是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关键。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管结果怎样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的心理态度。一般殴打发生后的情况具有阶段性和一定的或然性,事实上存在一个“疏忽大意”或“轻信避免”的问题,不能笼统视为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连续性。纵观全案,秦x的殴打行为引发了两个明显的结果,一是直接致李x头部疼痛和轻微刺激,二是致李x跌倒受伤,这两个阶段的结合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后一结果的发生不是秦x故意所致,而是由于秦x主观上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所致。第一阶段,秦x具有殴打他人的故意,但此故意没有持续到第二阶段。因为秦x只是想教训李x一下。本人认为,秦x殴打他人一拳的行为显属故意,但没有造成李x的直接死亡,造成李x死亡的结果是由第二阶段引起的,秦x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只有外力作用下的因果关系,没有主观故意上的因果关系,不具有传递性,也不能说秦x在第二阶段就有致李x死亡的间接故意。虽然秦x的殴打是一种放任行为,但这种放任仅仅是对一般殴打本身的放任,而不是对殴打行为所导致最终结果的主观上的放任。李x跌倒受伤形成死亡的结果,这与秦x对殴打放任产生的结果不同,前者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后者则没有。由于秦x应当预见他人跌倒受伤致死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特征,所以秦x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