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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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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居侠  发布时间:2012-03-01 09:14:2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案例一  

()201181619时许,被告人姚XX推一辆自行车在潼关县境的204县道十里铺村附近以砸车玻璃相威胁,向由西向东的拉煤货车司机翟X索要现金人民币70元。

()、同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姚XX在潼关县境的204县道西北村附近,手拿石头,以砸车玻璃要挟,向货车司机王X索要现金人民币200元。

()、同年82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姚XX在上述地段以同样手段,分别向在此经过的油罐车司机李X 、卫X索要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姚XX将以上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案例二

()201156日凌晨,被告人李xx及犯罪嫌疑人xx伙同被告人姚xx、刘xx到西潼高速公路潼关超限站西100余米处,被告人李xx手持石头强行拦挡于x驾驶的大货车,四人抢得被害人于x现金一百余元,所抢现金由姚xx购买毒品供四人吸食。

(二)、2011511日凌晨,被告人李xx及犯罪嫌疑人姚xx伙同被告人姚xx、刘xx、汤xx、刘xx到西潼高速公路潼关超限检查站附近,姚xx手持木棍,由被告人李xx和汤xx拦挡一辆大货车,六人抢得过路司机邢x现金一百余元,当晚姚xx将所抢的现金全部购买毒品供六人吸食。

【判决】

案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

案例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姚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评析】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是两种比较常见的财产型犯罪。二者在行为特点上很相似。刑法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的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中的方法比其它国家更广泛,不但包括“暴力”、“胁迫”,还包括有“其他方法”。抢劫罪属于暴力型财产犯罪,是以“暴力”为基础成立的,这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共识。所以抢劫中的胁迫是直接侵犯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不同于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中的胁迫。而司法实践中,胁迫往往也是以暴力胁迫为内容。

一、如何理解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抵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抵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抵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抵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因为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既不在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在于当场取得了财物;敲诈勒索也可能实施了轻微暴力,敲诈勒索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抵制对方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当场是否得到财物来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换言之,抢劫不一定要当场取得财物,只要实施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足以抵制对方反抗即可。

如上述两案例中,行为人均在当场取得财物,却因为采取的手段、方式、环境的不同,而以不同的罪名来处置。

案例一中,姚xx一人以用石块砸车玻璃为要挟,是一种轻暴力行为,不足以抵制受害人的反抗,受害人只是觉得路上行车,划不来惹这些瘾君子而破财免灾,姚xx三次作案,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多次敲诈”,构成敲诈勒索罪。案例二中,多名被告人虽然也是以石块相威胁,但四名被告在凌晨时分,拦挡高速路减压站附近过往司机,无论是在人数,时间上,足以使受害人心生害怕,达到足以抵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胁迫方法是抢劫罪中最重要的手段行为之一,其在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如胁迫需要达到何等程度,抢劫中的胁迫同敲诈勒索等罪中的胁迫有何不同?

(一)、抢劫罪中胁迫方法的认定

胁迫是以实施暴力和其他侵害或使他人遭受某种不利相要挟,使他人在精神上陷于恐惧或不自由的行为。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使他人产生精神上的强制或恐惧,因此,具有刑法意义的胁迫行为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威胁行为。

作为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呢?

主观说认为,应根据被害人的主观心理来判断,即行为人认识到只要使用轻微的暴力就能够抑制对方的反抗,就应当认定为抢劫。如行为人使用玩具手枪胁迫对方交出财物,并且行为人预见到被害人不敢反抗,这就构成抢劫罪。客观说认为,应当从胁迫的性质来判断,以社会一般人的主观心理为准考虑是否足以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其实这两种学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得出不同结论。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如果认为某种胁迫从社会观念上足以使一般人陷入不能反抗的状态,那就可以认为是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反之,如果达不到使一般人陷入不能反抗状态的程度,只是因为被害者有臆病,而实际上产生了抑制其反抗的效果,就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的这种特殊状况,如果明知,仍构成抢劫。

当然,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的特征除了上文所包括的暴力性和程度性,还有以下两点:

1.胁迫方法具有实施的当场性。即胁迫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发出的。这种胁迫行为必须是面对被害者当场实施,并且如不满足其要求,将要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才能成为抢劫罪中的手段行为。如果胁迫行为不是当场面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是借助给被害人写信、让第三人向被害者转达或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间接实施的,即使具有暴力的内容,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而不能构成抢劫

2.胁迫对象特定。至于胁迫的对象,一般认为是财物持有者本人和其亲属。

(二)、抢劫罪中胁迫方法的表现形式

1.明示的胁迫。明示的胁迫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表现为用赤裸裸的语言或动作。如用凶器对准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或明确威胁被害人,如不交付财物就要当场伤害或杀害对方。这种明示的胁迫通常是“有声有色”的,例如,行为人手持砍刀威胁“把钱交出来,不然宰了你”,这是典型的明示胁迫。但手持凶器威胁的“有形无声”胁迫,或是仅仅通过含暴力性质的语言胁迫,都可构成抢劫罪。对于此种类的胁迫行为,在司法认定上并不复杂,只要施害人胁迫行为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并且又当场取财的目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抢劫。

2、暗示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是积极的恐吓行为,并不意味着排除暗示胁迫的可能。抢劫在实践中,也可以通过包含有潜在威胁的语言或动作来实现,如威吓、展示凶器等。对于暗示的胁迫,我们应当分情况对待:(1)行为人暗示胁迫当场取财,但被胁迫人没有交付财物。这种情况的发生,表示行为人暗示手段不足以传达其强迫取财的意思,或是虽然传达了意思,但其暗示行为不足以形成对被害人的精神控制。所以,这种行为基本没有造成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危害,不应当定抢劫罪。(2)、行为人暗示胁迫当场取财,造成了被害人的精神恐惧,迫使其当场交出了财物。

(三)、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中胁迫方法的区分。

1、胁迫的内容不同。如前文所述,抢劫罪的胁迫具有暴力性,即是直接侵犯人的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而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针对人身的暴力威胁,也可以以毁人名誉、毁坏财产、设置困境相威胁,通过揭发隐私、揭露违法行为相威胁,更是敲诈勒索特有的危害行为,这些行为都无法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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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实施方式不同。由于抢劫和敲诈勒索的胁迫内容不同,也就导致了其实施方式的差异。抢劫罪中的抢劫,使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无论明示或是暗示,都具有直接的公开性。而敲诈勒索可以当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如电话、手机短信、书信,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等方式通知被害人,间接实施胁迫。

3、胁迫内容实施的时间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最大特点是实施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而敲诈勒索中胁迫的内容则是在将来某个时间付诸实践。而且,敲诈勒索索取的非法利益也是在行为人所要求的时间兑现。可能是当场,更多是在若干时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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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从而满足施害人提出的非法利益。但是这种胁迫还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上缴财物时,还有考虑余地,可以不交或是报警。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虑、选择的余地。

如案例一中,姚xx以砸玻璃威胁的方法,取得受害人的财物,是对受害人的财产毁坏进行威胁,其程度不足以使受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案例二中,多名被告人在凌晨,在路上拦挡过路货车,侵犯的不仅是财物,而且还有受害人的身心健康,足以使受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所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因为胁迫的不同而要以不同的罪名来处置,方能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责任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