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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存单后隐瞒身份将钱骗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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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王立申 黄健  发布时间:2014-07-30 18:43: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邵某拾到一张户名为邻居张某,金额2万元的定期存款单,还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邵某拿着盗窃张某的身份证去银行,银行提醒该存单尚未到期,取了不划算。邵某便谎称自己是张某的丈夫,张某生病住院急需救命钱。银行柜员贾某想到该存单还有几天就到期,不如自己先垫付存款,等到期就可赚几百块钱,便扣下存单自己掏钱给了邵某。张某丢失存单后立即到银行挂失,而后取出。事后贾某报案。

  [分歧]

  对于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拾得遗失物后,明知是张某的钱,捡到后理应归还失主但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邵某拾得存单后,利用盗窃来的身份证虚构事实,欺骗银行将张某存款取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邵某在存单所有人张某不知情情况下,将存款秘密取出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对象不符合侵占罪特征。邵某捡到的是存款单,在该存款单尚未从银行变现之前,其只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借款关系凭证,不能等同于货币或有价证券,难以直接认定为财物。因此不能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中的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等认定邵某属侵占行为。

  2.本案犯罪并非秘密进行。本案中,尽管行为人邵某利用拾得的存单和密码从银行取得了现金,但是该现金并非存单上所记载的现金,而是银行柜员贾某自己的钱,存单上张某的现金仍然在银行保管和使用中。也即,行为人邵某的行为对银行和存款单的所有人张某均未造成财产损失,本案的实际受害人为贾某。因此,厘清本案,只需看邵某的犯罪行为对贾某而言是否属秘密进行,若是就涉嫌盗窃罪。然则对贾某而言,邵某的整个取款过程并非秘密进行,只是贾某贪图私利用自己的钱垫付给了邵某,因此不能以盗窃罪定罪。

  3.邵某构成诈骗罪既遂。行为人邵某在非法占有存款单现金的犯意支配下,在银行隐瞒实情并虚构情节取款,但贾某并未识破邵某的欺骗行为,将自己的钱取给邵某,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本案容易产生歧义的,便是邵某企图欺骗的是银行且其认为诈骗已经成功,其并没有诈骗银行柜员贾某的犯罪故意,但真正受害者的确是贾某。简言之,邵某意图欺骗的对象和真正受骗者并不一致,这属于邵某对诈骗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