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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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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新莹  发布时间:2014-08-06 15:19:3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37月原告郭某某家庭位于华县华州镇西关街的房屋被政府强行拆除。该房屋为郭某某祖上所购买的房屋后经翻建砖混结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105月华县县政府决定建设华县郑桓公文化广场,原告的房屋位于该广场拆迁范围内,负责郑桓公文化广场房屋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就原告家的房屋拆迁安置曾与原告有过协商,但均未达成共识。2011年原告称多次遭拆迁机构指使的人员毁坏自家财物骚扰,而得不到公安机关的保护进行上访,华县公安局对此进行了接访和处理。201376,原告家庭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当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制止强拆,保护其财产。被告出警经核实属政府拆迁,告知原告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原告家庭房屋当日被强制拆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0万元。

【审理情况】

潼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原告的诉请事项是否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以及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行为。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接受案件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单位和个人报案、群众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二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或自己发现违法行为后,必须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发现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处理,如果发现虽不构成犯罪,但却属违法的行为,应按行政案件处理,如果认为属于其他纠纷,则告知当事人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并告知不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本案中,原告房屋被政府强制拆迁,该行为属于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具有审查、制止的权限,原告报警自家房屋遭他人骚扰、被强制拆迁,公安局接到报警都出警到现场,并告知当事人拆迁应协商解决及解决途径。另外原告也知道政府拆迁的决定,原告对政府的拆迁决定和拆迁行为不服,显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对其报警也做出相应处理,并无行政不作为。原告对拆迁行为的质疑应将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公安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或义务,但却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而行政机关的明示拒绝一般不划入行政不作为,因为这种拒绝行为本身在方式上是作为,行政机关已履行了其程序上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认为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犯,其希望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但确定的侵权主体,应该直接起诉政府,确认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该案经合议后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已经成为目前信访和上访的一大顽疾,是政府和司法部门比较棘手的事情,矛盾化解的结果直接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是还都是比较慎重的,但仍然有个案处理的不适,在审判活动中应谨慎处置。

 

责任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