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一站式”概要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简称“两个一站式”。8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两个维度四个层次、三化四立一平台”提出建设两个一站式目标,并从“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等总体要求、“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完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等工作措施、“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组织保障”等组织实施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部署,致力于打造全新的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新模式、新机制。
“两个一站式”的提出,以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聚焦突出矛盾问题,要求建立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立体化集约化信息化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保障群众的司法需求得到及时满足。“两个一站式”不但能增强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的精准性、协同性、实效性,还能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多元化的司法新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高,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各地法院积极响应最高法《意见》号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要求全力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部分重点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据最高法统计,全国已有95%的法院建成诉讼服务大厅,83%的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各地以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等功能分区为主,集庭审外的辅助性、事务性、服务型工作于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初步全面建成,基本形成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及移动终端、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并在运转过程中切实解决部分群众难题,部分实现了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目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专业化调解平台等多元化解纷机制虽未全面建立,但是各地法院也已从理论研究、分步实践中进行研究和摸索,为全面建成“两个一站式”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两个一站式”存在问题
(一)思想不统一,认识不够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动“两个一站式”建设,必须理念先行。“两个一站式”建设的内涵、任务和目标等较为复杂,需要实施人员对其进行研读才能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深层内涵。作为“两个一站式”建设的主体,法官干警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从繁忙的业务中剥离出来进行研究探索,更无法从碎片化的学习中得到对“两个一站式”的综合认识。在实务中,由于法官干警对“两个一站式”的实施细则与实施目的无法理解,或由于理解程度不同,导致相同案件的不同环节、不同案件的相同环节出现处理态度和方法的不同,最终使得案件无法被顺利解决,“两个一站式”建设目的无法达成。
(二)保障有待强化,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面对巨大的案件分流压力,当前“两个一站式”组织建设、人员缺乏必要的待遇保障,工作经费短缺,建设队伍时难以吸纳专业人才,争取经费时地方财政部门要求“红头文件”的情况屡次发生,出现人、财、物短缺的情况。同时,“两个一站式”专业要求较高,需要拥有法学素养、调解等能力为一体的综合性人才,而综合性高质量人才的短缺早已成为法院亟待解决的难题,“两个一站式”建设无疑为此带来了进一步压力。人才不足以及现有人员的保障不到位,使得“两个一站式”的建设主力研究探索的主观能动性不足,创新性较低。而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平衡审判业务和“两个一站式”建设的人才分配也成为一大难题,如何保障人才在质与量上的提高,发挥其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成为了关键。
(三)协作不足,法院负担过重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涉及主体、领域众多,程序复杂,对标大多群众需求,建设难度较大但意义重大。当前,“两个一站式”建设中极易出现其他单位协作不足,协作积极性不够,片面认为“两个一站式”任务属于法院,导致法院负担任务过重,出现“减负”异化为“加正”的局面,为“两个一站式”建设带来巨大阻碍。以法院为主导的架构是为了更好地集合其他主体,共同建设诉讼服务中心和多元化解纷机制,需要其他单位实质的通力合作而非形式上的帮助,不但需要其发挥自身作用,还需主动探索如何与法院和其他主体更好地合作。因此,解决单位部门、各类主体间的合作壁垒便成为“两个一站式”建设的重要环节。
三、推动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议
(一)机制保障
1、结合实际推动制度创新
推动“两个一站式”建设必须依托制度机制创新。推动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要着力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坚持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司法保障”推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和仲裁、公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的“第二道防线”作用,实现矛盾纠纷及时、高效、源头化解,把诉源治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大局,实现解纷“终端”与诉讼“前端”无缝对接,让大量纠纷通过阶段防控体系消化在萌芽状态,以非诉程序解决,法院集中力量解决更具规则意义的案件。
在最高法对机制建设做出基本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司法情况,对部分机制进行集中放大或缩小,集中司法资源进入群众急切需要的领域,进一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会出现制度或理论难以涉及的部分,“两个一站式”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实施的过程中则可依法进行合理的特别的制度创新设计,根据特殊情况进行特殊的处理,不拘泥于必须的格式程序忽略了人民群众真正的需要。
2、建立合作机制协作解纷
与其他主体的合作是“两个一站式”建设过程的关键环节,有效的合作使得信息互通有无,能够极大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建立健全合作机制的关键是完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和完善内外联动的诉讼服务协作机制。
首先,在政策上对部门协作做出要求和保障,联合有关部门出台推进多元解纷文件,加强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的衔接,保障“两个一站式”下的多部门联合工作顺畅高效。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考核机制,积极探索当地法院收案数与调解部门、组织调解书数量挂钩的考核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将工作质效纳入考核体系,避免出现法院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独角戏”情况,最大程度调动协作单位的积极性。其次,加强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团体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部门本身的能动性,畅通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等对接渠道,加强数据协同共享,实现资源共享,行业数据共融,并指派专人开展联络工作。打通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安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组织、居(村)委会之间的信息渠道,拓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在送达、调解、鉴定、执行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政策、财政保障
在党委(党组)及其政法委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机构、人员方面的困难,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为购买社会化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加大对诉讼服务场所升级、信息化建设的经费保障力度,加大人员保障力度,明文清晰划分工作任务,避免工作区域模糊交叉造成业务繁重,保障不到位导致主观能动性降低,最终影响政策施行实效。
(二)人员保障
1、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发展离不开对人才的培养,而“两个一站式”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事业发展的重要布局也离不开优秀人才的支持。配备建设“两个一站式”必要的人员,如开展立案、调解、速裁快审等工作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充实开展诉讼引导、咨询查询、材料收转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和聘用制人员,在数量上给予“两个一站式”建设保障。其次,要在原有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质量提升,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类型化培训,提升专业水平。通过定期对人民调解员、乡村精英和行业精英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等技能的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为“两个一站式”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高质量团队。
2、人员思想统一,加深认识
加强法官干警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的思想认识,为其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思想教育,并开展专门的“两个一站式”内容学习培训,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对其进行思想熏陶。让法官干警对“两个一站式”建设目标、内容、背后所蕴含的深层含义及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拥有清醒和深刻认识,才能够推动其稳健的建设和发展。“两个一站式”涵盖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为民,解决群众司法困难的特点,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便利人民,而只有思想认识的深入才能够提升和固化“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惠民”的新思维,新理念,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好司法环境的向往。
(三)信息化建设
“两个一站式”建设不同于传统的司法审判业务,其综合多种业务与部门,综合性与专业性要求较高,必须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首先,推动“两个一站式”信息化建设,综合使用具有时代气息的科学技术手段,利用信息网络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推动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建立和运用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信息平台的集成和分析功能,推出与时俱进的各类配套措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深度挖掘立案、调解、速裁、信访等信息资源,开展全数据分析,科学研判各类矛盾纠纷发展态势和审判执行质效情况,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其次,推动“两个一站式”信息化建设,统筹化、统一化、标准化建设。统筹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终端、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体化建设,打造出贯穿线上线下的一站式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才为当事人带来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新体验,打造出便捷、高效、亲民的温情司法立案。与此同时,加强建设信息网络的监管和维护,推动诉讼服务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才能实现内外网信息可靠交换与安全共享,提高效率的同时保障公民和司法信息安全。
四、结语
总的来说,一站式既要求环节上删繁就简,也要求标准上规范统一,更是要求效果上一回办好、一次化解。事物的发展既有前进性又有曲折性,我们应当正确看待“两个一站式”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从各种方面寻求解决方法。只有“两个一站式”更好的发展,才能够更好地立足法院职能,着眼于群众的司法需求,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