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关法院刑庭审结一件盗墓案,以汤某某、郭某某、崔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追缴的花纹砖、碗等二件珍贵文物及一般文物依法上缴国家文物部门。
2021年3月21日,汤某某在对潼关县522国道暨310国道改建工程二分部搅拌站内进行地基挖掘施工中,雇佣崔某某使用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当日17时许,崔某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从地下挖出一个洞口,随即告知汤某某。汤某某进入洞中后发现是个墓穴,墙壁上有花纹砖雕方砖,并将墓穴地上的一大一小两个瓷碗取出交给崔某某暂时保管,叮嘱不需要给项目部告知,并让其将墓穴洞口暂时用土掩埋。当日19时许,汤某某将发现墓穴的情况告诉郭某某,随后郭某某驾驶其三轮车和汤某某一同来到施工现场,让崔某某将原来掩埋的墓穴洞口刨开,汤某某携带一把铁锹,郭某某携带一截螺纹钢后二人进入墓穴,从墓穴南侧墙壁上掰下两组四块组合式花纹砖雕和四块网格纹方砖,郭某某还用螺纹钢将墓穴西侧墓壁上的一个石门撬坏。汤某某、郭某某将被盗的八块方砖放到三轮车上后,汤某某又指使崔某某用挖掘机将墓穴墙壁推倒后连同洞口一起掩埋,郭某某开三轮车将被盗方砖拉回家中。次日早晨,工人发现疑似古墓,遂报案。案发后,八块方砖及两个瓷碗均已追回。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墓穴为一座金代古墓葬,两组四块组合式花纹砖雕为三级文物,两只碗、四块网格纹方砖为一般文物。
潼关县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十年又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庭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崔某某受雇于汤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将古墓葬挖开,未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人员,而是在汤某某的指使下对洞口进行掩埋,为汤某某、郭某某进入古墓葬盗窃文物提供便利,导致古墓葬中的两组三级文物及部分一般文物被盗。汤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国家文物,崔某某受汤某某的指使为盗窃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且郭某某、崔某某分别有自首和从犯的情节,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准确定罪量刑,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潼关法院刑庭将继续坚持司法公开公正原则,扎扎实实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