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潼关法院刑庭:“零口供”毒贩获重刑
分享到:
作者:刘婀娇  发布时间:2022-06-29 12:02:04 打印 字号: | |

  贩卖毒品后拒不认罪,企图以此逃避法律制裁, “零口供”仍被判处刑罚6月27日,潼关法院刑事审判庭对钟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4月间,钟某某多次采用事先电话联系,后见面只用现金交易的方式将毒品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三名吸毒人员,合计出售毒品14次40.5克。

  案件审理期间,钟某某拒不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认可,辩称其没有进行毒品买卖,并不认识陕西籍男子,通话记录均是经营宾馆生意的正常沟通。经审理钟某某先后14次贩卖毒品事实均有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辨认笔录能够相互印证此外,多次通话记录显示钟某某与购买毒品人员于同一时间使用同一基站进行通话,并有车辆行驶轨迹及经纬图、司法鉴定书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钟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钟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钟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从严判处,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现实生活中,毒品犯罪发生隐蔽,犯罪分子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拒不罪并不是犯罪分子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宝”,即使“零口供”,只要在案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犯罪事实仍然会被依法确认。潼关法院刑庭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证据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保证了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