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学军: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9000元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83.50元、申请执行费454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执行局 周明强 联系电话:0913-3826518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