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西安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其军:
本院在执行冯媛与西安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其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潼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潼劳人仲案字[2023]第7号仲裁裁决书、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2执23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16571.98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12300元;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649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3)陕0522执2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执行局 彭 波 联系电话:0913-3906760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