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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民法典》不当得利的执行——李某敏诉张某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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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红军  发布时间:2023-12-12 08:45:0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2执56号结案通知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敏

被执行人:张某波

 

【基本案情】

被告承租原告房屋,2022年8月2日,被告与原告就房屋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被告张某波于2022年8月2日腾退房屋,原告退还被告45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45000元收条,但原告转款时误转账55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多转款的10000元,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解认为,租赁房屋内被告所有的物品折价11000元由原告补偿,后原告称租赁房屋内拖欠电费扣减1000元,最终达成协议后原告转账55000元,被告出具收条。

本案于2022年9月21日由潼关法院作出(2022)陕05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之后向被告张某波邮寄送达,该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

被告张某波迟迟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敏于2023年2月2日向潼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与被执行人张某波进行执行谈话时,被执行人依未收到民事判决书为由拒绝配合主动履行。本院在进行线下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波有足额的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件焦点】

1.《民法典》不当得利的数额如何认定;

2.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不知情时能否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收取原告55000元后,按常理应当出具55000元收条一张,但却出具45000元收条,另外被告辩解的10000房屋内物品折价款未提出任何证据。据此,被告向原告出具45000元收条后实际收款55000元,多出的1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被告理应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敏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认定

我国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也经历了一定的发展变化,追溯到《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典》生效前,不当得利规定在2017年颁布《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如今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具体认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由《民法典》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作为常见的债之发生原因,现实中不当得利纠纷也很常见,如转账时错误输入金额。本案就是该范例的典型,45000元的收条与实际到账55000元不一致,且被告张某波没有确凿证据说明该情况,故认定多出的10000元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沟通着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民法基本制度,在民法各项制度之间起着起承转合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填补法律漏洞方面更是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二、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能否依法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用邮寄送达。

执行程序需要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申请执行人李某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张某波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故(2022)陕05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正当的执行依据。

审判阶段被告人张某波到庭参加诉讼,理应关注案件审理进程,法院在无法联系到被告时采用邮寄送达并无不妥。同时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执行完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利。


 
责任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