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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幕后“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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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4 11:39:47 打印 字号: | |

 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以案说法》。被告人熊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暗自庆幸得到“酬劳”。他不会想到这次的不劳而获,藏着一份自己不能承受的代价。

案情内容2022年8月下旬,被告人熊某某知道是犯罪所得,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可以赚取好处费后,从2022年8月28日至9月11日先后将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工商银行卡、长安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转账,在他人使用其手机转账期间,熊某某还提供刷脸验证协助转账,经统计三个银行卡账户共收到资金共计4000327.3元,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数据,查明熊某某的银行卡收到资金中有被害人熊才宏、房沛辰、高鹏程等13日被骗资金共计207080元。

同期声办案工作人员  

被告人熊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判处刑罚。被告人熊某某在之前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能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郭小园、杨绒要求给被告人熊某某从轻判处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罪犯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熊某某退赔非法所得8360元,返回给各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启示 本案中的罪犯熊某某为了获取出借自己银行卡每天可以获取500元的收益的目的,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借给犯罪团伙人员使用,并提供转账密码和协助刷脸帮助,使得多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通过熊某某的银行卡分解或者取现,协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最终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