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1年5月6日,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董某某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载乘李某某)由北向南行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陈某某发生擦剐,造成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33980.24元,董某某垫付2000元。经交警勘察认定,董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予避让是本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董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但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上路驾车,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陈某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按照事故责任对陈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董某某赔偿。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例,法院判决:
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118090元。
二、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25050.24元。
三、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本案中董某某虽驾驶的是二轮轻便摩托车,但也属于机动车辆,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证驾驶致人损害、财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此,驾驶机动车辆首先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即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时要依照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让行人,确保驾驶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