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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国》:【普法课堂】于法有据取得赔偿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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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3 16:53: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陈某某(女)与案外人陈某(男)系姐弟关系,张某某(妻)与陈某(夫)系夫妻关系。2017年,陈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的婆婆)过世后,张某某、陈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将陈某某及其待出嫁女儿的衣物、被褥、首饰烧毁。后经亲戚协调,陈某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赔偿陈某某96300元,并出具当日证明一张。2022年8月10日,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6300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指的是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所获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张某某与陈某某因家事发生口角,张某某将陈某某所有衣物、被褥、首饰烧毁,后经亲戚协调,张某某丈夫陈某对此进行了赔偿,陈某某取得赔偿款于事有理、于法有据,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提醒: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四个构成要件中缺一不可。


 
责任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