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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国》:【普法课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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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永龙  发布时间:2024-05-16 15:40: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2022年3月20日,赵某在上网的过程中,得知出租银行卡账号等信息用于转账刷流水,能获得每张银行卡2000元的好处后,遂又在西安市某银行营业所办理了尾号5417的银行卡,连同之前办理的某银行尾号2375银行卡和某某银行尾号3152银行卡的账户号码、银行卡密码、手机银行密码、身份证信息提供给对方,并在对方操作转账过程中提供验证码。经查明赵某提供的3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三张银行卡转入资金112万余元,其中已经查明的被诈骗资金399375元,赵某获利12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赵某在审判阶段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可从轻判处。指定辩护人认为赵某构成自首的意见。因赵某主动投案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遂依法判决: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利用计算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以致帮信罪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其表现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特征明显,初犯人员占比较高,在校大学生占相当大比例,犯罪人员年龄以二十岁左右居多。他们未涉世或涉世不深,即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不能不让人深感惋惜。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构成帮信罪,一是客观上实施为他人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二是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三是帮助犯罪达到情节严重,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等。

法官提醒,加强国民普法宣传教育,尤其是加强未成年人、刚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最大限度减少这些人步入帮信罪的行列,避免给其家庭和本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伤害,降低犯罪率,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


 

来源:学习强国
责任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