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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国》:【普法课堂】担保方式约定不明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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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永龙  发布时间:2024-05-20 15:40: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2023年2月6日,窦某某通过张某某、朱某某向张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有“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担保为窦某某机动车,现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等内容,但未记载借款利息约定,朱某某、张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2023年10月12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窦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自2023年5月6日起的利息;朱某某、张某某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张某某承认收到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可以认定张某、窦某某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张某以借条为证要求窦某某偿还6万元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张某要求自2023年5月6日逾期还款之日起窦某某支付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朱某某、张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故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判决:一、窦某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二、朱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在窦某某所有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亦即要求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当事人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属于一般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故保证人须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即在对窦某某所有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学习强国
责任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