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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制报》:民间借贷未约定借款利率 逾期利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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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锋 冯永龙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7:3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5年,杨某某分两次向李某某借款共计12.2万元,并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两张。此后,李某某多次向杨某某催要借款,但杨某某一直未还。2023年7月24日,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借款利息。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某提交的杨某某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能够证明借款的真实性,杨某某收到借款时其借款合同即成立。因李某某、杨某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杨某某可以随时返还,所以法院对李某某要求杨某某归还12.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因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所以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归还李某某借款12.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从2023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归还完毕之日止,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借款后,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应给出借人出具收条,或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为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借条和收条一般应同时具备。借款后,借款人应按时偿还出借人借款本息,避免引发纠纷,甚至被诉至法院。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55%,判令杨某某支付李某某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来源:西部法制报
责任编辑: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