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贠某与贠某1系堂兄弟关系,贠某1、贠某2系父子关系。2018年2月,贠某与贠某1、贠某2就村内一块自留地达成买卖协议,贠某按约支付110000元,贠某2出具收条一张。买卖协议达成后,贠某在土地上建房时,被当地城建执法大队阻止。同时查明,该土地无宅基地手续,土地性质为农村自留地,不能私自用于建房。2021年1月,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8年2月形成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贠某1、贠某2返还其1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据此,本案争议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村自留地,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并可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村自留地可用于种植蔬菜、瓜果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本案中,贠某与贠某1、贠某2以买卖协议的形式,对集体所有的自留地进行交易,用于建设房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协议无效。因买卖协议无效,贠某1、贠某2取得的110000元应返还贠某。其三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是亲戚关系,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依然实施买卖行为,具有一定过错,故此贠某要求贠某1、贠某2自2018年2月9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协议无效,贠某损失主要为自2021年1月12日起诉之日后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贠某与贠某1、贠某2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二、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贠某1、贠某2返还贠某协议款1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农村自留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我国严禁将农业用地非法转为非农用地。本案中当事人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房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合同无效。还有通过“农田互换买卖协议”“自留地出售”等买卖形式,将农用田地、自留地出售给他人用于建设住房、养猪场、养牛场、家族陵园等,都不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