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本院在执行梁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2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00元及法律服务费5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执行局 周明强 联系电话:0913-382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