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依法保障劳动权益,事关充分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1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以及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全文见三版)、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全文见二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王振麒、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李进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全文见四版)。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
——全国法院今年1至11月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9万件,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截至12月中旬,执行到位涉农民工案件金额17.2亿元
会上,贺小荣介绍了最高法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就业优先政策,加强审判指导,明晰裁判规则,做实定分止争,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贺小荣表示。
通报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9万件,受理一审劳务合同纠纷案件66万件;全国法院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约1000件,受理一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件约8.2万件;截至12月中旬,全国法院共执结涉农民工案件约6.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7.2亿元。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在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个体户案”“连环外包案”“劳动管理算法控制案”等典型案例。
“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是个系统工程,各方同向发力才能取得最佳效果。”会上,贺小荣介绍了最高法在推动形成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合力方面的工作。通报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诉前调解成功的劳动纠纷达6.2万件,全国总工会诉前调解成功33.7万件。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最高法决定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春节前,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以工程建设等领域特别是政府、国企项目为重点,加大涉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力度,确保已经执行的案款在春节前顺利发放。
发布9个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旨在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推动部门联动、促进多元解纷、加强协同共治
会上,陈宜芳介绍了9个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的具体情况。
其中,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王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发挥了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规则、传播价值理念、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劳动者理性维权。
“化解欠薪纠纷过程中需处理好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区分用人单位欠薪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解决预期,推动用人单位稳住岗位、保住基本工资发放,妥善解决欠薪纠纷。”陈宜芳在会上表示。
典型案例中,31名劳动者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体现了上述理念。
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典型案例中,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11名劳动者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69名劳动者与某鞋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多措并举、分类有效处置,维护劳动者胜诉权益的做法。
会上,陈宜芳介绍,最高法加强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进一步健全防范化解工作体系,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在11名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132名劳动者与某船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中,人民法院加强与总工会、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依法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近五年(2020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今天,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据周加海介绍,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的新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特别是有的企业通过“连环外包”、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进一步加大了准确判断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标准的统一。
本批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
周加海表示,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扭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对于利用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予以明确。
针对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支配性劳动管理问题,以及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进行了准确区分,两个案例有利于廓清基于平台维护所采取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与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界限,支持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发布第239号、第240号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周加海补充道,“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据悉,最高法将切实加强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审判指导,继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之后,将围绕司法实践中突出的职业伤害保障、劳动者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等问题,持续培育、选编、发布案例,推进出台有关司法解释。